论药品犯罪刑法规制的转型与司法回应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19430/j.cnki.3891.2021.02.005

论药品犯罪刑法规制的转型与司法回应

引用
《刑法修正案(十一)》改变了药品犯罪的传统立法思路,建立了自然犯与法定犯并存的双轨规制模式,完善了实害犯与危险犯并列的犯罪体系,构建了区分程序不法与实体不法的全链条规制路线.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行政法与刑法中的假药、劣药标准之争仍在延续,因果关系规则的模糊也难以充分评价不法行为的现实侵害,既往的推定规则亦无法解决新罪体系下主观明知的司法认定.鉴于《药品管理法》确立了假(劣)药认定的实质标准,现行行政规范与刑法规范在假(劣)药评价标准上应当保持一致.药品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难点不在于归责而在于归因.药品犯罪的归因判断,需在技术层面强化药品流向及使用情况的追踪调查,识别问题药品活性成分与毒害物,评估受害人的伤亡后果是否在药品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自然流程中.在新罪名之间构建差异化的主观明知认定规则: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评价标准存在差异,完全可能存在过失生产假(劣)药却故意销售该假(劣)药的情形;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的实害结果并非本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内容,而是客观超过要素;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以事实认知为基础,妨害药品管理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应以义务违反为基础.

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法定犯;因果关系;犯罪故意

2

本文系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北京市药品犯罪刑事治理实证研究"项目编号:20FXC027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80-96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

2021,2(2)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