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9430/j.cnki.3891.2021.01.005
诽谤罪的法益构造与诉讼机制
自然人的名誉法益由两部分组成.人皆有之的名誉基础,由源自人格尊严的规范的名誉概念证立;差异化的名誉增量,作为个体参与社会沟通的条件和能力,由功能性的名誉概念证成.在沟通机制的功能性视角下,表达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紧张关系得以消解,同为沟通的必要条件,两者功能取向趋同,因而可实现权利之间的通约和配置.作为程序性的制度安排,诽谤罪的自诉机制能够最优化地配置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与公诉确权及评估的高成本相比,自诉是避免无谓损失的最小成本防范机制和最有效的无辜者识别机制.作为"财产规则"而非"禁止交易规则",自诉留给双方回旋谈判的余地.但是,当行为对象没有特定因缘地指向不特定个体时,名誉受损的风险由此溢出到陌生人社会中,诽谤行为具有了危害社会秩序的性质,此时应例外地提起公诉.
功能性的名誉法益;权利冲突;经济分析;自诉原则;公诉例外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一体化视野下行为人刑法问题跨学科研究"项目编号:17BFX078
2021-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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