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的若干反思
我国现行电子数据证据制度着眼于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两个视角,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设计了相关规则.但传统的最佳证据规则在电子数据领域是否仍可以无差别的适用,见证制度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电子数据提取还能否发挥见证作用,电子数据取证措施未加区分而引发非法证据判断的模糊化,关联性判断尚未充分体现电子数据的证据特点,大数据情形下证据审查的颠覆性变化等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现行证据制度下还未能很好地解决.故有必要重新建构取证规则,完善排除规则,建立推定规则、失权规则、咨询规则.
电子数据、证据规则、电子证据调取、电子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06
2021-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3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