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研究
区块链技术在促进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亦存在被不法分子用以传播有害信息的风险.面对区块链技术给刑事责任认定带来的诸多挑战,我国主要将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治理区块链有害信息的切入点,对其赋予了管理信息内容和配合监督检查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违反该义务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在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的场合,应依循着纯正不作为犯的路径来认定其刑事责任.在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义务的场合,则需要从保证人地位的判定、可归责的危害后果类型以及主观方面的认定等方面来对其不纯正不作为的刑事责任范围予以限缩.
区块链、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行政犯、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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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A1类奖学金留金选”2019”110号
2021-03-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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