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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解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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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学界的说理不一导致其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最大效用.目前理论的共同缺陷在于未将行为类型化,从而易得出以偏概全之结论.本罪应定位为共犯与非共犯帮助行为共存的兜底法条,但立法更为关注的是难以解释为传统帮助犯的、应当独立化解释的行为.此类行为的意思联络性和行为共同性都较低,可按结构分为”漠不关心”的分离射线型和”心照不宣”的链条型.这两种样态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侧重点不同,后者属于我国重点打击的网络黑灰产业链的一环,侧重于考察客观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而前者类似”个体户”行为,游走于罪与非罪的边缘,侧重于考察帮助者对自身行为非法性的认识程度以及是否达到”积量构罪”之标准.无论是哪种行为,其主观心态的考察都应落脚于帮助者本身而非受助者,且可借鉴英美法的”犯罪促进罪”以重构本罪之明知.只有坚持这一解释思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被激活,从而更好地打击网络帮助行为,维护网络安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犯行为、非共犯行为、类型化

2021-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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