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工具属性之法哲学思考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智能机器人工具属性之法哲学思考

引用
对工具范围的历史变迁规律进行分析可知,工具的本质属性在于不具有自由意志和具有可支配性.”工具属性”与”工具”并非完全等同的概念,具有工具属性的事物仅能作为工具存在,不具有成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不具有工具属性的事物也有可能作为工具.智能机器人与石头等物品的不同主要在于其具有人才具有的智能成分.弱智能机器人虽然具有工具属性,但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刑事责任的确定和分配.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强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强智能机器人不具有工具属性.在强智能机器人被行为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利用时,对该行为人应以间接正犯来认定.强智能机器人可以成为刑事责任主体,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强智能机器人均是犯罪主体.

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责任主体、工具属性、犯罪工具

2021-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20-34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20,(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