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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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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理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尽力避免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当介入,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应有准确理解.为避免客观归罪,对“非法占有目的”应从形式标准与规范标准两个维度进行判断,并需合理解读“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要素.从体系地位上看, “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不是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也不是客观处罚条件,而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要素,在司法实践当中,需要积极发挥“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在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出罪作用.

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要素、客观归罪、限缩解释

4

D924.33;F830.49;G250.76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18YFC0832000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9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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