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
生物安全风险日趋严重,且产生全球化的相互影响效果,普遍形成人们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恐惧感,以刑法预防与控制生物安全风险成为客观必须.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生物安全的保障,主要考虑的是人与环境在生物资源保护、传染病防控等方面的保护法益,尚未以生物安全风险预防为立法目的,立法政策亦倾向于对生物资源提供事后保护.在生物安全体系中,尽管该种罪刑体系仍存在,但国家不再单纯以事后惩罚的治理者出现,同时需强化事前预防的立法策略.基于这种考虑,新型生物安全风险会作为生物犯罪的新类型出现,有必要提出与发展生物刑法,明确生物安全风险的刑法规制模式,即生物刑法应以预防性刑法、被害者刑法、关系性刑法为基础,并为实现该理论设计相应罪刑体系.
生物安全风险、生物刑法、预防性刑法、被害者刑法、关系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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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S858.28;R18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333高科技领军人才资助课题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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