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与诈骗案件的刑民界分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要立足于诈骗罪的行为构造,重视综合判断与限制解释.改变资金用途导致重大损失的,若资金实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宜据此肯定非法占有目的.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导致被害人重大损失的,要考察个人债务的性质,不能简单地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应重视对资金去向的查处,但不能认为资金去向查不清的,就一概否认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取得资金后逃跑的,司法机关依法有权要求行为人对逃跑行为的原因做出合理解释,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不利的认定.将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员工高额“工资”,导致款项无法偿还的场合,能否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仅要看“工资”的数额,还要考察“工资”收益是否明显背离资金的正常市场盈利能力.高风险交易导致大量资金损失的场合,要注意区分市场交易风险与诈骗罪的界限.骗取专项补贴资金的场合,诈骗罪与违规申报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实质上是否具有申报资格.
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排除意思、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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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合作项目“推动顺德率先高质量发展的政法工作实证研究刑事法治部分”的阶段性成果
2020-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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