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模式抑或家长模式?——认罪认罚何以从宽的再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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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模式抑或家长模式?——认罪认罚何以从宽的再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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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界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正当性基础以及制度建构模式展开了争论,不少学者采用契约理论解释当前的制度.契约模式虽然具备较为成熟的体系并且被一些国家采用作为合作型司法的建构模式,但是难以用于解释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将其用于建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遇到理论障碍.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际上呈现出的是家长模式,这是在对立法样态进行观察后总结出的足以形成逻辑自洽的理念和体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检验.家长模式以被追诉人的悔罪为核心,在诉讼关照、权利保障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该模式可以为解决当前诸多实践中的争议提供理论支撑,并且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构思路的统一和制度内部的系统和融贯.

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家长主义、职权主义、契约理论、协商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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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课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8VSJ079

2020-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13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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