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主导作用论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全过程、阶段性、环节性和结构性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属于全过程主导;审查起诉和自侦案件的立案侦查,属于阶段性主导;管辖移送和审查批准逮捕,属于环节性主导;莅庭公诉和认罪认罚从宽属于结构性主导.检察机关要发挥好这些主导作用,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程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从法律监督的权力属性、法律监督案件化、检察机关在以司法权制约侦查权方面主导作用的扩展以及量刑建议(确定刑建议还是幅度刑建议)等方面分析了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拓展的可行性、必要性与局限性.
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四种主导类型、制度完善、量刑建议
6
2020-05-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2页
3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