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个人信息“识别性”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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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个人信息“识别性”的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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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识别性是指结合已有的技术和认知通过单独的信息或者综合其他信息能够确定特定的自然人.识别性分为适用“锁定”规则的直接识别和适用“拼图”规则的间接识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单一性法益,即个人信息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并不必然要求具备“识别性”.不要求“识别性”的隐私信息也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对象.获取行踪轨迹、手机定位、偷拍私密部位都应纳入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管辖范畴.

识别性、身份信息、隐私信息、偷拍、行踪轨迹

5

2019-1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6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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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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