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刑法的立场转换——以环境损害的二元特征为视角
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之要求,环境刑法应当改变传统私利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转为强调生态衡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伦理观.环境损害具有二元特征,既包括与环境密切相关的人身、财产损害,也包括纯粹的生态环境损害.污染环境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行政前置评价是否具有实质意义、是否会对处罚范围产生影响,需要区分不同法益侵害类型,并明确具有实质法益侵害性的处置行为之具体内涵.对于达标排污致损行为,当造成生命健康等人类基本利益的损害时,可以切断行政关联,继续进行刑事不法评价;当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时,表现与环境行政的密切关联性,具有行政从属性.但环境行政从属仅指具体标准等细节性规定授权给环境行政,而非对环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从属.
环境资源法益、环境生态法益、行政从属、达标排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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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58;D922.68;B82-05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8YJC820063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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