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内涵新解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人工智能时代刑法中行为的内涵新解

引用
人工智能时代到来之前,以有意行为说为基础,刑法中的行为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受人的意识支配,二是能够改变、影响客观事物,三是刑法上明文予以禁止.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在对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对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两个方面,使得传统上刑法中行为的内涵面临冲击.融入弱智能机器人能动性的行为仍属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强智能机器人自主实施的行为与自然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都是行为主体自由意志的体现.以刑法中行为内涵的法理根基为判断依据,应将上述两种行为纳入刑法中行为的范畴之中,这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中行为内涵的应然拓展.

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刑法中的行为、内涵、自由意志

4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60-72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4

2019,4(4)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