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的二审程序——从上诉许可制展开的分析
对268份速裁案件的二审裁决书的分析表明,80%以上的被告人都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空白上诉”.为了防止滥用上诉权、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效率价值,我国应建立二元上诉结构,即在速裁程序中引入裁量型上诉和上诉许可制,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沿用《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权利型上诉.在速裁程序中,被告人应首先向二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法院认为具有合理理由并符合上诉条件的,才启动正式的二审程序.由于上诉许可制限制了上诉权,我们应在法官告知义务、律师有效辩护和检察官抗诉等方面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上诉理由包括定罪、量刑问题和无效辩护,上诉审查范围也因权利型或裁量型上诉的不同而分别适用全面审查或“一部上诉”原则.
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上诉许可制、裁量型上诉、二元上诉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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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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