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化的根据
刑法的犯罪化立法是最重要的国家行为,必须为其提供正当化理据.德日系的法益保护原则、英美系的危害原则和中苏(俄)系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均是重要的犯罪化根据,且指导着对应国家的犯罪化立法.同时,法益保护原则在中国刑法学界的炽盛之势,已严重动摇了(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危害原则在中国刑法学界仅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且无“先来者”的优势.犯罪化根据应体现法治精神,且从刑法立法的最终意旨是保护公民自由和为公民谋求幸福提供条件的角度看,其应体现的是“盾牌”式的法治精神而非“利剑”式法治精神.与(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相比,危害原则的内涵、价值诉求、自由主义血统,决定了其更符合法治精神;同时,与法益保护原则相比,其作为前(元)法律原则所具有的批判精神能限制刑法立法,因此,亦更适合作为刑法立法语境中的犯罪化根据.
犯罪化、法益保护原则、危害原则、(严重)社会危害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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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D091.5;G8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61
2019-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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