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物作为财物的法益属性及其标准
财物是一个流变性的概念.受所有权观念的影响,刑法传统理论认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所有权.这种理论是建立在物是有形物这一观念之上的,在以物易物的经济发展模式下,它具有刑法解释的效力.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财产权利分离,一种共享型经济发展模式也得以出现,所有权观念由此开始衰落,刑法中的所有权理论也开始动摇,根据技术发展与经济发展的新态势,刑法对财产的保护应着眼于财物的效用,但同时要坚持刑法对民法保障法性质,将效用作为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实现刑法对于有形物和无形物乃至网络虚拟物的有效保护.
财产罪法益、无形物、网络虚拟物、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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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4;F120.3;F06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AFX013
2019-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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