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段残忍”裁判规则研究——以680件故意杀人案件为样本
关于如何理解故意杀人罪中“手段残忍”的含义,当前刑法理论对司法实务做法存在误解.对相关司法实践的裁判规则,应区分为不纯正的手段残忍与纯正的手段残忍.前者应被还原为故意杀人罪死刑裁判的说理技术,意思是——“竟然杀人”“杀人当然残忍”.对后者应进行体系性解释:手段残忍属于特别故意杀人罪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即加重构成要件.在判断标准上,被害人说与一般人说存在疑问.应当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提倡客观说:所谓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是指“杀人手段具有附加效果”,即杀人行为同时引起其他人身法益侵害效果.但是,能够按照同种、异种数罪处理的故意杀人罪都不是手段残忍.手段残忍也不同于情节恶劣.对于《刑法》第234条中的特别残忍手段,也应参照这一解释立场进行判断.
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客观说、附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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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实证研究””CLS 2017 C17”的阶段性成果
2019-01-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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