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准人问题新论——从卷宗笔录式审判到审判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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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准人问题新论——从卷宗笔录式审判到审判中心主义

引用
对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准入问题的讨论,应摒弃卷宗笔录式审判的思维方式,而以审判中心主义为视角展开.在审判中心主义之下,法院对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应当包含前后相继的两个环节,分别针对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应以刑事诉讼法而非行政法规的要求为依据;真实性的审查则应践行直接审理程序.在这两个环节的审查过程中,证据种类以及取证主体均非所需考量的因素.

卷宗笔录、审判中心、直接审理、证据资格

作者承担的2016年度北京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以审判为中心改革背景下的证据制度研究”16FXB017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9页

126-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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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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