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立法模式的司法解释——以刑事诉讼法解释为视角的观察
由于立法奉行简约主义,刑事诉讼法的适用高度依赖立法后的司法解释.我国司法解释权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遵循理性立法模式,侧重于普泛解释,很少用于个案解释.这种单一的司法解释模式缺乏灵活性、及时性,本文主张将司法解释权主体扩大到法官,并实行理性立法模式与法官个案解释模式并行的二元司法解释格局,这将带动案例指导制度向判例制度转型,并需要确立三审终审制度与之配合.
司法解释、立法简约主义、理性立法模式、判例制度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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