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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假罪”:那些事实无罪的有罪答辩人

引用
最近几起引入注目的案件,包括西孟菲斯三人组案(the West Memphis Three)在内,再次反映了一个现象:事实上无罪被告人竟表示认罪.更令人不安的是,这一现象很多时候发生在追诉方进入答辩阶段时明知被告无罪或者至少被高度怀疑无罪的情况下.无罪被告人通常(但不总是)在以下三种情形做有罪答辩:第一,触犯轻微刑事犯罪,快速认罪提供了免除牢狱之灾的钥匙;第二,案件的被告人被错误定罪,说服其上诉并提出辩诉交易,以确保其被立即或尽快释放;第三,如果被告人不认罪,他们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另外,以下三个主要因素促成此项刑事司法制度——大量无罪被告人对自己未犯下的罪行认罪.其一,观念上认为所有的被告人都应该认罪;其二,当前严厉的刑事犯罪量刑制度;其三,辩诉交易的成因在于,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不受管制的领域.本文讨论了无罪被告人为获得释放做有罪答辩,从而“认假罪”(unexonerated)的案例;探究了“导致”无罪被告人认罪的因素;最后提出了几项可供当前刑事司法制度采纳的建议,以防范或至少改善无罪被告人被迫认罪的困境.

认假罪、辩诉交易、认罪答辩、无罪、阿尔弗德答辩

5

D925.2;P425;C913.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CFX030

2017-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6页

12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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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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