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与再造——基于A省B市中院审委会案件回流与分流的样态
长期以来,学界对审委会制度存废的讨论热度不减.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均提出了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度.由此,审委会制度的深层次改革势在必行.通过A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1 1年间讨论案件呈现的样态来看,不难发现审委会越来越偏离“一锤定音”的传统角色,而是频繁地作出“案件不定”“向高院请示”“发回重审”等结论,这显示审委会在法律逻辑与实践困境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自我调适和完善.但是,无论如何,应对审委会改革进行顶层设计,使其职能最终从案件裁决到案件指导;同时对于特殊类型案件,可由审委会组成合议庭进行直接审理,并完善相应的责任追究制.
审委会改革、回流与分流、样态、再造
D92;TU2
2017-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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