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说的困境与结果归责的类型化
刑法因果关系论由传统论争向当代论争转变,事实归因与规范归责二分是当前因果关系理论的共同走向,条件说由此成为归因层面的“无冕之王”,但二分的框架也使得条件说面临解释的困境.在假定因果和择一因果关系中,条件公式的原型需要加以修正;在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中,条件说浸染了规范评价的色彩,归因归责的严格框架实则被打破;在新型因果关系中,条件说的实质内容渐趋空泛,疫学因果关系反而得到提倡,条件说在归因层面的垄断地位值得怀疑.因果关系认定过程中,“作为犯”、“不作为犯”、“故意犯”、“过失犯”等范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有必要作类型化解读.客观归责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优势,作为理性构建的“精致化产物”,它在两个意义上被使用,即与因果关系理论相对应意义上的客观归责理论以及作为一种实质构成要件理论的客观归责理论.借助该理论,可以有效统筹故意犯、过失犯、不作为犯的结果归责问题,并在规范论上作出新的表述.
条件说、客观归责理论、不作为犯、过失犯、结果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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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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