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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是否需要客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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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需要客观行为是传统刑法的基本立场.传统观点对行为要件的坚持,旨在区分道德责任和刑事责任.然坚持行为要件,是不能区分刑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因为在行为道德主义语境下,道德责任的施加也应具有行为.同时,反思行为要件概念、行为要件本质和行为要件地位,在持有型犯罪、不作为犯罪、身份犯、思想活动犯罪、预备犯罪和未遂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施加实质是缺乏行为要件的,甚至在预备犯罪和未遂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施加是为了惩罚行为人的主观而不是行为.而无论对作为犯罪、持有型犯罪、不作为犯罪、身份犯、思想活动犯罪、预备犯罪和未遂犯罪的惩罚,其本质都要求行为人对事态的发生具有控制性.即使是支持客观行为的学者,其本质也是在支持控制要件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因此,“控制要件”应取代“行为要件”,成为该当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必要条件.控制要加替代行为要件,不仅能化解行为要件在持有型犯罪、不作为犯罪、身份犯、思想活动犯罪、预备犯罪和未遂犯罪遭遇的困境,并且能解决替代责任、药物或酒精成瘾、状态犯和思想犯罪等各种问题.

刑事责任、客观行为、控制要件、状态犯、思想犯罪

3

D924.11;B82-02;D648

2015-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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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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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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