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环节的非法证据排除
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治化的道路上具有了里程碑意义,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指涉的司法公正是“权威、伦理、制度和程序诸要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实现需要在伦理认同的基础上构建制度和程序,并使司法获得其权威性.”①而中央政法委在2013年8月亦首次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这意味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从书本中的法律”走向“行动中的法律”.而检察机关拥有侦查监督权、公诉权以及更为宽泛的法律监督权并参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这决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仅仅面向法院的适用规则,在检察环节同样是举足轻重的程序性规则.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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