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推断及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检讨
情理推断是事实认定的基本方法,它具备案件事实认定的启发性功能、证明性功能以及证据材料可靠性的评判功能.情理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推断过程遵循了认识过程的基本推理方法,情理推断下的事实认定具有合理可接受性.在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情理推断运用的检讨发现,存在情理推断的非常态化和“后台化”运用现象,以及间接证据的情形下运用困难等问题.情理推断的事实认定方法具有灵活性和有效性,可以克服印证证明模式的不足并作为其补充.解决情理推断运用所存在问题的路径应该注重观念、制度和实践等多个层面的转变.
事实认定、情理推断、印证证明、合理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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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笔者主持的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刑事辨认与错误定罪问题研究” 项目编号:2013QNFX44的阶段性成果.
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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