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撤回公诉的功能定位
无论在规范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长期以来对撤回公诉的功能定位存在偏差,以撤回公诉规避无罪判决的做法较为普遍,为害尤烈.从应然的角度分析,撤回公诉应当是审判阶段检察机关行使裁量权的一种方式.照此定位,立法应当对撤回公诉的适用情形进行调整,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撤回公诉;对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的,检察机关不得撤回公诉.
撤回公诉、起诉便宜主义、检察机关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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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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