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中“贿选”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惩治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还有诸多问题需要理论诠释和法律规制.在贿选案件的侦查管辖上,改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二元侦查主体模式,将涉及职务犯罪的贿选案件交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在认定贿选行为“情节严重”上,根据破坏选举罪的情节犯特征,将选举层级、贿选金额及人数等一系列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量化指标作为判定依据.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同时是否构成行贿罪,收受贿赂的选民或代表是否构成受贿罪,根据选举层级的不同主体区别对待.惟此,方能及时准确有效地惩治贿选犯罪.
贿选、破坏选举、管辖、情节严重、犯罪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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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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