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3.12.017
检察官作用之比较研究
公诉检察官,决定着犯罪嫌疑人的命运,创制或影响着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体制的运行影响甚巨.审前侦查一般依法由检察官组织实施,但主动权实际上通常由警察掌握,侦查权往警察方向的有限转移可以成为发展方向,检察官则可以继续行使监督权.被塑造出来的检察官形象,都是神话而非真实.检察官实际上既不是一个偏袒者也不是一个超然的法守护者,其已成为“法官之前的法官”,我们应当认可这个现实,并赋予其与法官平等的法律地位.但个体检察官的独立、不受监督似乎并不可取.目前,检察官对其决定所需负的个人责任,与其角色的重要性也不相称.全国或者州际的检察系统,可以由一个独立的、由议会选举产生且直接对该议会负责的检察总长领导,并由其对总体和个案检察决策最终负责.赋予检察总长类法官的独立性不应当成为削减辩护权的借口,对检察总长免职条件的规定应当保证其可控又能独立行使职权.
公诉检察官、刑事侦查、客观义务、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
DF7;TV9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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