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定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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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13.11.005

食品安全犯罪定罪论

引用
食品的范围除应以我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判断外,还应当考虑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之间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依行政法规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属于食品原料的范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条竞合关系,不应比较两罪的量刑轻重,而应当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一特殊罪名论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两罪的区分关键在于客观上投入毒害性物质行为是否发生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对违法研制、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的非食品原料或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等行为的定性,应当依照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罪名.可以考虑增设研发、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添加剂罪.

食品安全犯罪、非食品原料、犯罪竞合、帮助行为

11

D92;DF6

2014-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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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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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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