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3.09.011
论侦查人员的程序证人身份
司法改革的不断发展促成了刑事公诉之“诉”的多元化,侦查人员在不同的“诉”中也相应表现出了不同的证人身份.在程序合法性之诉中,侦查人员的实体证人身份随着程序进程逐渐向程序证人身份转化,这种程序证人身份的实质则是程序之诉中的被告.这种二元身份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回避和作证等问题上.虽然侦查人员作为被告乃程序合法性之诉中的当事人,但是其在缺席审判、申请回避以及获得上诉救济等方面却不具有实体之诉中被告人享有的相应权利.从侦查人员的多重身份这一程序元素反映出程序之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独立于实体之诉,但其本质上仍是一个“迷你审判”程序,程序之诉的完全独立性有待于司法改革和理论研究的探索和拓展.
实体之诉、程序合法性之诉、程序证人、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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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D92
2013-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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