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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13.09.005

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中“件数”的司法认定

引用
对于伪劣产品上粘附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件数”的认定,已成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认定的难题,计算标准存在不同认识.实践中基本达成一致的是实质主义解释的观点,认为应该以“折算说”为认定依据;而依据形式主义解释的学说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认为应该以“实际数量说”为认定标准.将此两种倾向纳入规范分析的逻辑,可以认为:“折算说”表面上契合了实质正义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却人为制造了“相同行为、不同评价”的矛盾;“实际数量说”虽然避免了制度层面的不公,但也会面临将存在折算必要性的情况作“无价值重复惩罚”的危险.对于这一矛盾,合理的解决思路应该是:以行为人是否明知注册商标标识买卖相对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标识的方式和范围为判断依据,如果明知其使用范围,则可认为行为人对其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所承载的代表性价值与法益侵害进行了框定和限制,宜采用“折算说”计算;如果不明知使用范围,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其非法制造、销售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流向存在“概括的故意”,应该以“实际数量说”来计算.

注册商标标识、折算说、实际数量说、无价值重复惩罚、明知、概括的故意

9

TK2;D9

2013-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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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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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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