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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13.07.013

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若干证据法问题解析

引用
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证明对象包括被告人的行为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并造成危害、被告人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告人对社会具有现实的危害性,其中对前两部分事实的证明要采取严格证明方式,并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采取自由证明方式,并且只需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在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的程序中,检察机关应承担证明责任,但在法官依职权决定强制医疗时,检察机关只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证明责任.在辩方申请强制医疗时,辩方只对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要件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而检察机关则应对被告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承担最终的证明责任.

强制医疗、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方式、证明标准

7

DF7;D91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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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7

20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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