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3.06.009
论监视居住制度的司法完善
在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修改过程中,监视居住制度在许多方面都有了重大变革,但其规定仍有可进一步商榷、不清晰之处.应坚持司法完善,将不清晰的制度构建解释清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地点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集中的监视居住宾馆,监视居住再次向逮捕转化应按照不同情形、不同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态度,而且在电子监控、侦查期间通信监控中应注意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监视居住、立法重构、司法完善
D92;DF7
2013-10-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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