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3.05.004
论牵连犯的典型界标
牵连犯是将存在牵连关系的数个罪行作为一罪处断的独特犯罪形态.牵连犯的主观标志应为“一个主导犯罪意图”,而不宜谓之“一个犯罪目的”;其客观标志实为数个异质事实行为的牵连,从而排除同质行为的牵连犯归属.牵连关系是牵连犯构成之核心所在,然而将牵连关系描述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密切关联却不尽恰当,不同罪行之间的“方法准备、主旨支配、后续结果”的规律性发展关系才是牵连关系的应有之义.行为对象的差异与同一,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一个核心区别.
罪数形态、牵连犯、牵连关系、吸收犯
D9 ;DF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侵财犯罪刑事政策应对措施的合理化研究"10JJD820013
201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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