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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13.01.006

盗窃罪双重定罪模式的重申与修正——基于与台湾地区刑法的比较

引用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盗窃罪均采用相对狭义的盗窃罪概念,但在违法类型性质的界定方面存在不同,台湾违法性类型的性质是单独的,而在大陆刑法中是重合的.大陆的定罪模式采用定罪+定量模式,台湾采用的是单一定罪模式.对于轻微盗窃行为大陆采用的是立法处理模式,台湾采用的是司法处理模式.两种定罪模式各具合理性,但是引入单一定罪模式则与大陆当前刑法理论体系不兼容.基于此,我们仍应坚持双重定罪模式,分析其背后制度设计的依据并予以修正,为大陆刑法定罪模式的合理性发展寻求一条可行性路径.

盗窃罪、定罪模式、微罪不举、可罚违法性理论

DF6;D91

2013-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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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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