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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12.11.011

“地沟油”入罪若干问题研究——兼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引用
“地沟油”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损害了广大民众生命健康等人身、财产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也严重影响了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及时将“地沟油”入罪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但是,《通知》抽象的概念表述、笼统的罪名罗列、狭窄的主体范围等缺陷,再加上检测“地沟油”技术滞后等现实条件的制约,在司法实务中缺乏严惩“地沟油”犯罪的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地沟油、地沟油犯罪、食品、公共安全

X70;TS2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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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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