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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12.11.010

简析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中的最低还款额问题

引用
当前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大量存在着持卡人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现象.但对帐服务不同于欠款催收,对帐单不是一种催收形式,不具有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只能及于发卡银行的催收数额,发卡银行催收数额之外的透支数额必须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持卡人透支后的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还款,应当从透支本金中扣除.

恶意透支、最低还款额、催收

F83;D91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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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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