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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12.09.009

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行为的定性研究

引用
虽然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在行政法规中归于“准金融机构”,但在刑法上应属于“其他金融机构”之范畴.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转贷他人,则构成高利转贷罪.由此引申,在判定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金融机构”的刑法性质之后,刑法有关对金融机构保护的法条规定也可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此构筑起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创新行为的刑法保护体系.

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行为定性、刑法保护体系

D92;F83

2013-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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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9017

11-3891/D

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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