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9.008
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素的规范阐释与完善方向
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包括直接营利目的和间接营利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间接营利目的,需要进行宏观上的、整体上的考察,不能以某一个别“行为段”存在非营利性而认定整体行为不存在营利目的.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具有间接的营利目的.把“以营利为目的”修改为加重量刑情节既可以加大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力度,又可以实现区别对待,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因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要素的完善方向.
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完善方向
D92;D91
刘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TRIPS协定》执行程序刑事部分研究"09CFX070
2013-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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