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8.012
新刑诉法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修改的立法解读与思考——基于D市两级法院上诉案件二审程序运行的实证研究
司法实践中,刑事二审发回重审程序被滥用的根源不在于立法意图不够清晰、立法标准不够明确,而在于该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的功能异化.无论是用“重新界定发回重审标准”,还是用“取消发回重审程序”或“限制发回重审次数”来克服现行发回重审制度缺陷都存在不足之处,原因在于这三种方案都是试图用“立法”的思路来解决“司法”的问题.“发回重审仅限一次”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能会影响发回重审程序的效能发挥,还可能会引发上诉不加刑制度与发回重审制度之间无法衔接的新问题.解决之道须回归“司法”,建立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司法制约机制,由检察机关监督和限制二审法院启动发回重审程序,这样既能有效克服发回重审制度的缺陷,又能充分发挥该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发回重审、滥用、功能异化、司法制约
D92;D91
2012-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