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7.011
重复自白的证据能力
重复自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其证据能力也是刑事证据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但《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事诉讼法》均未作出规定,若承认其证据能力不予排除,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被架空之嫌;若完全否定其证据能力绝对地排除,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也存在很大难度的背景下是不现实的,为了保障人权与追诉犯罪两者之间的平衡,采用相对排除的模式,以继续效力理论作为排除的依据,严格限制重复自白的排除条件,不失为一条可选择之路.
重复自白、证据能力、价值选择、继续效力、排除条件
D92;DF7
2012-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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