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7.006
非法从事保安服务行为的定罪处罚
司法机关对于“黑保安”单位或个人非法从事保安服务行为能否入罪、构成何罪、如何处刑的问题存在认识分歧.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存在是基于刑事司法的现实需要,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非法从事保安服务是一种扰乱保安服务市场秩序、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经营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入罪.对该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应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相关行政法规的刑事罚则须依从刑法规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标准应当相互衔接.
保安服务、非法经营、兜底条款
D92;DF3
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三期刑法学科资助成果学科S30901
2012-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