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7.002
我国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概念之界定
中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应当通过一系列原则的限定而达到具体化和明确化.作为刑法上的概念应当脱离国家哲学的影响保持其规范性.社会危害性是基于宪法和法律对行为所进行的负价值评价.基于客观主义的刑法立场,该价值评价的对象原则上限于行为对他人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是对社会危害性之量的规定.
社会危害性、国家哲学、规范性、客观主义、但书
D9 ;TV6
2012-12-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