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5.007
网络空间中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的反思
著作权产品的数字化及其网络传播侵蚀了以复制权为核心建立起来的传统著作权法体系,给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的网络适用造成了诸多障碍.为此,刑法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到复制发行权中,并引入点击量标准,借此重构复制权的纽带地位.点击量标准的实质是承认“临时复制”是复制权的一种,具有创新意义,但是在具体认定上存在若干不足.
网络、著作权、复制、点击量
D92;DF6
2012-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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