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12.04.004
刑法总则中的“时间阶梯”——兼评刑法修正案(八)对总则时间的修正
贝卡利亚提出的“罪刑阶梯”包含两个部分:“犯罪阶梯”和“刑罚阶梯”.作为“刑罚阶梯”在我国刑法总则中的表现,存在着“时间阶梯”,其按照轻重程度排列,具有阶梯性和转化性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八)对总则中部分时间规定作出了修改,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却没有同时对其他的相关时间规定作出调整,亦导致一定的缺陷.除对刑法修正案(八)未相应调整之内容进行完善外,还应该缩小管制刑的期限.
总则、时间阶梯、刑法修正案(八)
DF6;D91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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