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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12.03.007

内幕交易罪危险犯性质及犯罪形态的探析

引用
金融犯罪设置危险犯具有必要性.具体而言,内幕交易罪应为具体危险犯.内幕交易罪的成立及既遂标准亦是一种价值判断,源于社会生活经验对于法益损害可能性的评估.从立法规定内幕交易罪的字面含义来看,既遂与否不以行为人主观目的获利或避损的实现为标准,而以行为人一旦利用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买或卖证券、期货交易的,立法设定的危险出现为标准.然并未否定行为成立犯罪尚未达到既遂,成立中止或未遂的存在空间.

内幕交易罪、具体危险犯、主观故意、危险犯中止

D91;D92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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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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