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立功制度若干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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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7-9017.2012.03.005

刑法立功制度若干问题刍议

引用
从性质上分析,立功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所实施的可以获得国家刑法奖励的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的行为.关于立功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立功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是功利主义,实际上应该是国家实用主义,它体现的是国权主义的刑法观.立功有四个必备条件:立功的主体只能是犯罪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罪犯;时间条件是犯罪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前提条件是立功行为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实质条件是指立功的各种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符合刑法规定且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达到突出以上程度.我国立功制度存在缺陷和不足,建议通过列举方式明确规定“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的形式和范围;完善立功认定程序制度.

立功、国家实用主义、成立条件

D9 ;D92

201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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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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