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罪刑规范模式的再追问
我国的罪刑规范模式是什么,这在刑法学界存在着“犯罪既遂模式说”与“犯罪成立模式说”的尖锐对立,迄今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事实上,上述任何一种学说都无法对罪刑规范模式作出全面、合理的解读.“罪的规范”规定的是各种行为形态成立犯罪的基本条件或者说共同条件,并非是对各种犯罪形态的共同规定,而且预备形态无法纳入其中.在此意义上,“犯罪既遂模式说”并不可取.“刑的规范”规定的是犯罪既遂形态的刑事责任,并非各种犯罪形态所共用的刑罚.在此意义上,“犯罪成立模式说”具有片面性.
罪刑规范模式、犯罪既遂模式说、犯罪成立模式说
D92;D9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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