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及其辨正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集资诈骗罪对象研究中的认识误区及其辨正

引用
由于对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理解不同,实践中在个案的定性上出现了差异.将作为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社会公众”限定为不特定多数人并将其作为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重要区别,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在集资诈骗罪对象的研究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实际上,这一学理解释结论既无法承担区别集资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的任务,在面对具体问题时又无法得到坚持和贯彻;既会带来逻辑上的误识,又与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没有必然联系.集资诈骗罪中“社会公众”的核心在于“多数性”,而不是“不特定性”.集资诈骗罪对象的辨正,对于集资诈骗个案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集资诈骗罪、普通诈骗罪、社会公众、不特定多数人

D92;DF6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23-2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1,(9)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